航空航天和运输(铁路)行业使用烟雾密度测试来确定材料在燃烧过程中的烟雾生成特性。
烟雾密度测试方法:
14 CFR 25, Appendix F, Part V
FAA Fire Test Handbook, Chapter 6
49 CFR 238, Appendix B
ASTM E-662
Boeing BSS 7238
Douglas DMS 1500
烟雾密度测试总结:
将测试样品放入腔室中并暴露于辐射热(非火焰模式)或带火焰的辐射热(火焰模式)。样品暴露在热和/或火焰中一段指定的时间(通常为 4 或 20 分钟),在此期间光度系统记录透光率值以确定光密度。烟雾不得超过*大烟雾光密度值,该值因所使用的测试规范而异。
烟雾密度测试样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:
1.样品尺寸为2.9 英寸 x 2.9英寸。
2.必须至少测试3 个样品。
3.样品厚度必须与零件/结构的厚度相同。(*大厚度 = 1 英寸)
4.如果材料根据其切割方向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,则必须在被认为能提供*高结果的方向上进行测试。如果在测试期间平均光密度超过 180,则必须测试垂直于第一组的第二组样品。
5.样品可以作为安装在飞机上的制造部件的一部分进行测试,也可以构造成模拟该部件。
6.装配式单元,例如夹层板,不得分开进行测试。
烟雾密度测试通常用于表明符合以下美国法规:
14 CFR 25.853(d)
49 CFR 238.103
注1:在航空业中,14 CFR也可简称为“FAR”(联邦航空条例)。您可能会看到列为 FAR 25.853 等的要求。
注 2:欧盟航空安全局 (EASA) 使用与 CFR 中对应的类似认证规范 (CS)。例如,EASA法规列为CS 25.853等。这些法规也可称为“JAR”(联合航空要求),列为JAR 25.853等。
需要烟雾密度测试的产品:
飞机
运输类飞机中的物品如果位于乘客占用的隔间内,则需要进行烟雾密度测试。虽然有一些例外,但这些项目通常包括:
1.天花板和墙板
2.分区
3.厨房结构
4.大柜壁
5.储物箱
注意:某些制造商(例如波音和空中客车)可能需要在上面未列出的其他产品上同时使用燃烧和非燃烧模式。
铁路
用于制造客车或机车驾驶室的材料 这些项目通常包括:
1.靠垫和床垫
2.装潢
3.窗帘和窗帘
4.墙纸
5.窗帘
6.墙壁和天花板面板
7.托盘和桌子
8.分区
9.组件盒和盖
10.柔性多孔泡沫(用于扶手和座椅衬垫)
11.隔热隔音
12.暖通空调管道
13.结构楼板
14.散光器
15.窗户和透明塑料
16.地板覆盖物
烟雾密度测试的历史:
1966 年,美国国家标准局 (NBS) 发表了一篇关于测量燃烧材料烟雾的火灾测试方法的论文。该NBS测试方法于1979年被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(ASTM)采纳为E662标准测试方法,用于固体材料产生的烟雾的比光密度。该 ASTM 测试标准使用了 NBS 烟室。
1986年,美国联邦航空局(FAA)通过修订14 CFR 25.853——“舱室内饰”,采用了ASTM E662测试标准。新的第 25.853(d) 节要求用于制造内部部件的某些材料满足 14 CFR 25 附录 F 第 V 部分中规定的新的烟雾排放要求。这些要求适用于载客量为 20 人或以上的运输类飞机. 个别制造商和组织也建立了自己的航空航天烟雾密度测试内部版本,例如空客 (ABD0031/AITM 2.0007)、波音 (BSS 7238)、麦克唐纳道格拉斯 (DMS 1500) 和 ASTM 国际 (ASTM F814,于 1995 年撤销) ). 为了便于在不不断更改CFR的情况下改进测试标准,FAA 于 1990 年发布了报告 DOT/FAA/CT-99/15“飞机材料防火测试手册”。该手册中的测试被认为与 CFR 中的测试等效。该手册于 2000 年更新为 DOT/FAA/AR-00/12,烟雾密度测试位于手册的第 6 章。
ASTM E662 测试标准于 1999 年通过创建 49 CFR Part 238 -“客运设备安全标准”而被联邦铁路管理局 (FRA) 采用。第 238.103 节“消防安全”要求用于制造客车或机车驾驶室的材料满足 49 CFR 238 附录 B 中规定的烟雾排放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