压力设备欧盟CE-PED认证申请所需资料,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及流通的压力设备需要符合压力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2014/68/EU)的相关规范取得CE认证并加贴CE标志。
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.5bar的设备,主要针对于: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管道、蒸汽锅炉、热交换器、存储罐、压力附件(如阀门、压力计等)、安全附件等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从设计、生产、测试方面满足ESR(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)基本安全需求均须符合PED的规定。
什么是欧盟CE-PED认证:
随着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和欧元的使用,为了促进承压设备在欧盟成员国内的自由贸易,尽可能的在广泛的工业领域内实施统一的产品技术法规,欧盟与1997年通过了97/23/EC《承压设备指令》(PED指令),从2002年5月29日起,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。凡新投入欧洲经济领域(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)各国市场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通过PED认证。在2014年时,PED指令更新为2014/68/EU,于2016年正式替代97/23/EC.
PED指令的适用范围及压力设备分类:
PED指令适用于大允许压力PS大于0.5 Bar的压力设备及组合件的设计、制造和合格评定。
包括容器(Vessel)、管道(piping)、安全附件(safetyaccessories)、压力附件(pressure accessories)及上述的组合件(assemblies)
其中的介质必须为流体(fluids),“流体”是指单相的气体(gas)、液体(Liquid)或蒸气(Vapour)及它们的混合物。流体可含有固体悬浮物。
PED根据不同的设备类型、不同的压力和参数以及不同的流体类别对设备进行分类(Category)。根据不同的类别及制造商状况决定不同的模式(Module)。值得注意的是:不同的模式下,有不同的程序,公告机构参与程度不一,Category I一般不需要公告机构参与。
上述模式中,从上到下评估程序逐渐趋于复杂,并且各有不同的应用场景。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模式的简单和复杂程度只是针对设备的评估程序而言。对于制造商来说,无论压力设备是何种类别采用何种模式,均需采用同样的设计和制造水准以满足PED的基本安全要求。目前国内比较常用的模式是Module B+F以及Module G。
PED认证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:
1.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
2.产品使用材料说明
3.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(ASME,ANSI,API,BS,EN...)
4.产品外观图-产品设计图
5.品质系统文件(检验规范)(ISO 9001证书)
6.材料证明文件(物理及化学特性)
7.壁厚测试程序(水压,气压测试.)
8.测试报告(可于厂内进行测试)
9.英文使用手册
10.CE/产品标牌
CE-PED认证办理流程:
1.咨询我司工作人员;
2.文件准备,提供文件资料;
3.产品测试,NB机构审核;
4.审核通过领发证书;
5.压力设备粘贴CE标志就可以在欧洲经济区(EEA)内自由交易。
如何选择合适的PED评估认证模式?
确定好承压设备类别后,可参看PED附录Ⅲ选择合适的评估认证模式:
类别 评估认证模式
Ⅰ A
Ⅱ A2,D1,E1
Ⅲ B(设计型式)+D
B(生产型式)+F
B(生产型式)+C2
B(生产型式)+E
H
Ⅳ B(生产型式)+D
B (生产型式)+F
G
H1
不同认证模式介绍如下:
1)模式A:内部生产控制
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,包括:承压设备的总体描述、设计图纸、强度计算书、采用的标准清单、检验结果、试验报告等。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CE标志并提供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2)模式A2:带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
除模式A要求外,由制造商执行终评定(终检验和压力试验),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, 除CE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,体现授权机构的责任,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授权机构识别号。
3) 模式B:EU生产型式检验
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。
除模式A要求外,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。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,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;批准性联接(焊接)工艺;验证焊接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;同时,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。授权机构将颁发EU型式检验证书,有效期10年。
4) 模式B:EU设计型式检验
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。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,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EU生产型式检验。授权机构将颁发EU设计型式检验证书,有效期10年。
5) 模式C2:型式符合性
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, 在每台产品上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6) 模式D:生产
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、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或EU设计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
授权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,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,且必须对其进行定期审核,每3年完成一次全面复审。授权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,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,每台产品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7) 模式D1:生产
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。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、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8) 模式E:产品
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9) 模式E1:产品
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。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终检验和试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E。
10) 模式F:产品验证
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或EU设计检验证书和指令要求。
授权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,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。重点验证焊接人员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;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;产品的***终检验和验证试验(压力试验)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。每台产品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。
11) 模式G:单台验证
制造商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。授权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,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,检验内容除EU生产形势检验模式的项目外,包括终检验和验证试验(压力试验)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。每台产品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。
12) 模式H:全面
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、制造、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执行,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。
授权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、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,同模式D。每台产品打CE标志、授权机构识别号,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。
13) 模式H1:带设计批准和终评定特定监督的全面
除模式H的要求外,还需补充:
a) 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,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,由授权机构颁发EU设计批准证书;
b) 授权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,对制造商执行的终评定(终检验和压力试验) 执行监督检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