构成或包含激光器或激光系统的产品或组件,其目的是提供给消费者使用,或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可能由消费者使用,尽管其目的不是为消费者设计和使用。例如,当一个激光产品对儿童有吸引力时,尽管它不是玩具,它仍被定义为一个儿童类消费激光产品。例如,普通成人消费者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接触到,尽管它不是消费使用,它仍然被定义为其他类消费激光产品。
1,在IEC 60825-1: 2014中,消费电子产品的激光产品应符合相应类别激光产品的所有适用要求。除此之外,消费电子产品应符合IEC 60950-1(IT设备)或IEC 60065(AV设备)。
2,在EN 60825-1: 2014+A11: 2021中:消费类激光产品应符合同类激光产品的适用要求以及EN 50689。此外,这些产品可能需要遵守特定的安全标准,如EN62368-1(AV/IT设备)。分类为1C类的产品需要符合EN60335系列或EN60601系列各自特定垂直标准的要求。
通过防护罩和安全联锁等措施限制,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接触到的辐射水平小于1类的而分类为1类的激光产品:
1,在IEC 60825-1: 2014中:仅需要通过采取限值措施,避免人员在维护时接触到3B类或4类的辐射水平,产品分类为1类。
2,在EN 60825-1: 2014+A11: 2021中:特别增加说明了如果人员执行在用户信息中所述的特定维护程序时,人员可能接触1类以上AEL以上的辐射水平,则该产品就不能分类为1类。
具体内容为:在 1 类和 3R 类限值列表中,新增在对应模拟眼瞳孔径测试下的限值:
对于消费类激光产品,应符合EN 60825-1: 2014+A11: 2021的要求,包括工程防护、分类、标记和用户说明。产品应处于与预期功能相称的*低可行级别。
并符合EN 50689: 2021的以下适用要求:
1,吸引儿童的消费类激光产品:
a,吸引儿童的非电动激光玩具应为1类激光产品(电动玩具不在EN 50689: 2021包含的范围);
b,吸引儿童的消费类激光产品在人员可接近*近处,不得超过规定条件下,皮肤的*大允许暴露值(MPEskin);
c,除1类以外的任何类别的激光指示器(用于娱乐或指出物体/或位置的手持式激光产 品)不得是吸引儿童的消费类激光产品;
d,吸引儿童的消费类激光产品应符合EN IEC 62115:2020的电池安全要求。
2,其他所有消费类激光产品
a,消费类激光产品的通用要求:对儿童没有吸引力的消费类激光产品,可以分类为1类,2类,3R类;
b,消费类激光产品不应是1M类、2M类、3B类或4类;
c,不得超过规定条件下,皮肤的*大允许暴露值(MPEskin);
d,用户在执行用户说明书中的维护程序时,不得接触超过指定激光等级的激光辐射。
3,对于3R类产品的特殊要求:
a,激光产品不得是激光指示器(用于娱乐或指出物体/或位置的手持式激光产品);
b,应在用户说明中指出:为什么产品的激光安全等级分类为3R类;
c,产品在激光发射之前,用户需要有意识的动作(长按按钮、双击动作、按键开关。或通 过滑动或扭转解锁功能。)并且需要提供清晰的发射指示(LCD显示器上的符号、背光LCD照明或可见状态LED),以避免意外的激光辐射照射;
d,光束内观察对于产品的功能不是必要的;
e,波长应在400nm-1250nm的范围内。不允许附带1250nm-1400nm波长范围的附加辐射。如果产品发射的波长在两个波长范围内都有,产品必须是1类或2类;
f,产品在分类时应依据C6=1,进行简单保守评估;
g,对于400 nm至700 nm的波长范围,在连续发射(即没有小于0.25 s的脉冲)或脉冲发射的情况下,连续发射的平均功率或脉冲发射的峰值功率不得超过3R类AEL规定的5 mW,发射持续时间等于0.25 s。
h,对于700 nm至1250 nm的波长范围,在连续波发射或脉冲发射的情况下,连续发射的平均功率或脉冲发射的峰值功率不得超过3R类AEL规定的2 x C4 x C7 mW,发射持续时间t等于100 s。
总结:如果不满足a-h中的一项或多项要求,则该产品不应是消费类激光产品。